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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全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分析系列(一)

2022/10/31 15:48:23发布56次查看
【案例1】计提关联方利息收入能在所得税前调减吗?
问题:某公司为了达到上级交代的增加会计利润任务增加,在2016年底计提一笔并没有实际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分析:根据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判定,如果按照税法口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经判定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则不应进行调减处理。
【案例2】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及分析:企业将外购物品赠送个人或单位用于市场推广,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如企业外购物品获取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视同销售收入为发票金额价税分离后的金额,视同销售成本为发票金额,视同销售成本大于视同销售收入,产生视同销售亏损,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案例3】政府专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
问题: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1亿元,专项用于燃气价格补贴。资金拨付文件规定:“请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入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内报财政局备案。”问企业2016年取得的财政资金1亿元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解答:取得财政局的资金拨付文件,最好还能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来支撑,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案例4】电动汽车补贴的收入如何确认?
问题:电动汽车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申请该项补贴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发放给电动汽车企业。该项补贴的文件上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为购买者。购买者购车时,仅支付车价减去补贴的部分。问该项补贴收入的确认时间为销售汽车时还是收到补贴收入时?
解答:在收到补贴收入时点确认该补贴收入
【案例5】企业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对赌协议产生的现金补偿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海南a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收购b企业的股权,a与b签订股权对赌协议,协议规定如果b企业不能连续三年达到承诺的利润,b企业要对a企业进行补偿,首选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时按照收购时的股票价格折股,另外股份补偿时a需向b支付一元现金。问a上市公司取得b企业现金补偿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补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价格调整,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应该确认为收益。为避免争议,可考虑事先约定此项补偿为初始投资的调整事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来源: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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